大馬千秋漁業改良趨議
刊於1月初《公正黨報》
周澤南
延長了數天的深海漁民罷捕事件,最後在馬華總會長翁詩傑向內閣爭取下,將漁用柴油從原本的RM1.45下降到RM1.30,再降至RM1.20,作為落幕。距離漁民原本要求的RM1依然相差56%,暫時解決了深海漁民成本過高的燃眉之急。
從全體漁民和全國消費人的立場和權益出發,內閣這次對於漁民訴求的處理方式只能算是爭朝夕,不爭千秋的短視表現。不但深海漁民所面對的種種問題未曾獲得關注,淺海漁民、消費人和漁產資源能否永續生存的議題,也完全不在內閣和國會的討論範圍。
深海漁民還面臨其他困境
漁用柴油價格高漲並非深海漁民面對的唯一問題。雪、霹,沙拉越等州B型拖网渔船無法聘请外劳,導致人力資源吃緊的問題並未獲得解決。而通膨導致漁網、引擎、維修成本上漲,加劇深海漁民成本負擔的問題,也沒有獲得深入的研究和討論。農業及農基工業部答應補貼的每月RM200生活費簡直如杯水車薪。而不少地區過半深海漁民未獲得農業部所承諾的RM200生活補貼,以及每公斤10仙的上岸漁獲獎夜。這種漁業局撥款不透明的現象,究竟是否屬於全國性,也還待深究。
我國人民吃魚的歷史,少說也有悠悠5千年。而捕魚業為10萬漁民提供生計,包括5萬多淺海漁民和4萬多深海魚民。這還未涉及漁業加工等下游行業的人數。大約涉及50萬人的漁業領域,在2004年為國家帶來了55億的收入,佔國民總毛額的百分之1.31。有人批評降低柴油價格是拐杖文化,內閣也聲稱降低柴油至RM1.20,國家會損失5億的收入,雖然看來都有一定的道理,可是卻沒有了解整體漁業的歷史背景和執法困境。
我國漁業主體為淺海漁民、深海漁民和漁業加工、冷凍、出口等下游行業人士,但在保障漁民權益的同時,卻不得以犧牲2千多萬魚肉消費者和漁產資源的永續發展為代價,而確保永續漁業和漁民利益能被兼顧的單位則包括漁業局、農業及農基工業部、漁業發展理事會(Lembaga Kemajuan Ikan Malaysia, LKIM)、海警、消費人組織和環保組織等等。如何周全照顧各造利益,不僅極考驗執法效率,更必須建立一套有效、透明並且確保民主參與的監督機制。
礙於篇幅,筆者無法詳細介紹所有有關漁業永續發展的議題、單位和歷史背景,僅能扼要的提出下列13項整頓和改良我國漁業政策和管理機制的建議,盼能收拋磚引玉之效。
(1)嚴格執行1985年漁業法令所規定的捕魚區域限制
大馬的漁船基本上按照捕撈區域,分為A、B、C三種類型。屬A型的淺海漁船可以在任何深淺的海域捕魚。B型拖網漁船只能在5海里之外操作,而C型拖網漁船則只能在12海里以外的海域撒網。B型和C型拖網漁船如果入侵淺海海域,既觸犯大馬漁業法令。該法令的出發點是讓各種類型的漁船和漁網能各就各位,確保漁產資源不會被過度捕撈。可是執法不嚴已嚴重削弱了我國漁產資源的永續可能性。
拖網的設計和操作方式在國際上已受公認為導致過度捕撈的元兇,當它們入侵淺海海域,對海床和魚苗繁殖的破壞更變本加厲。我國拖網和圍網漁船頻頻入侵淺海,一方面是因為在淺海操作能一本萬利,另一方面是因為執法不嚴厲。不可思議的是,這種執法不力的現象延續了40多年,情況依然未獲得明顯改善。檳城、吉打和北霹靂一帶的淺海漁民透露,拖網入侵淺海所造成的破壞,已導致漁獲至少減少了一半。除非漁業局和海警能嚴格執行捕魚區域限制的措施,否則漁產資源勢必在40年內徹底耗盡。
(2)嚴懲執法不力的漁業局執法官員或海警
淺海漁民常投訴,每次向漁業局或海警舉報拖網入侵淺海海域,犯境的拖網漁船都能在漁業局執法人員或海警趕到之前逃離入侵海域。他們懷疑執法單位有內鬼,才能屢屢讓犯規的拖網漁船逃脫。因此,魚業局和農業及農基工業部必須有效辦理漁民的舉報和投訴,並嚴懲執法不力或涉嫌貪污濫權的官員。在這方面必須具有一套有效的監督機制,才能夠糾正執法人員的濫權現象,而淺海漁民和獨立人士或組織參與監督,就顯得非常關鍵。
(3)保護深海漁民免受外國軍警勒索或海盜威脅
導致一些深海漁民不願意到深海捕撈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安全保障。在接近大馬和印尼公海處,不時發生我國深海漁民被印尼軍警勒索或遭海盜挾持兼搶劫的案件,前者向深海漁民勒索的款項甚至多達千萬令吉。大馬海警和漁業局的巡邏不夠頻密和廣泛,是造成深海漁民人財傷亡的主因。因此,才發生即無法防止深海漁船入侵淺海,又無法保障深海漁民財產性命的雙重失敗。
(4)透明化有利於深海漁民和淺海漁民的撥款、投資計劃、貸款援助和種種補貼。
大馬漁業局負責擬定永續漁業政策,但真正獲得國家撥款來推行政策的卻是屬半官方機構的漁業發展理事會(Lembaga Kemajuan Ikan Malaysia,LKIM)。雪霹深海漁民和檳吉淺海漁民皆反映四州絕大多數漁民皆不曾獲得該機構提供有效的服務和援助,即使有,也是在完全不透明的情況下獲得。這樣的操作方式阻礙了
根據需求和績效為漁民提供種種撥款、援助、補貼等,勢必造成偏差、貪污和濫權。因此,必須立法規定LKIM的所有撥款數額和分配方式,必須向國會負責,以保障透明度,進而確保真正需要協助的漁民受惠。
(5)優先發捕魚執照和漁船執照予專業漁民,杜絕讓執照淪為利益輸送的管道。
業局將根據每年的捕撈情況而決定發出深海漁船和淺海漁船的漁船執照和漁民執照。可是不少具備數十年捕魚經驗的檳吉淺海漁民投訴,漁業局缺乏正式的管道和程序讓漁民申請執照。例如有些漁業局官員在未預先通知漁民的情況下規定某天是申請執照的日子,許多出海捕魚的漁民就來不及申請。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專業漁民申請失敗卻不被告知理由,而非專業的業餘垂釣人士卻能輕易取得漁民執照。一些雪霹深海漁民也透露,他們為了符合漁業局規定漁獲必須滿足特定產量才能獲得執照的條件,不得不在漁獲上報大數。
妄視漁民專業和需要而發配漁船執照和漁民執照,容易讓原本應該履行保障漁民權益的漁業局,淪為利益輸送的管道,並且導致該局所定下的永續漁業政策都淪為紙上談兵。
(6)公佈漁業發展理事會歷屆大馬計劃撥款和使用詳目
1971年成立的大馬漁業發展理事會,以促使漁業現代化為目的,並獲得政府的大量撥款。該機構從歷屆大馬計劃所獲得的撥款如下;
第一大馬計劃(1966年至1970年),2千2百萬令吉
第二大馬計劃(1971年至1975年),4千2百萬令吉
第三大馬計劃(1976年至1980年),3億2千3百萬令吉
第四大馬計劃(1981年至1985年),4億3千4百萬令吉。
第四大馬計劃的撥款,就佔了整個大馬計畫總撥款的1.1%。可是漁民無法得知該機構究竟如何使用和分配該筆大數目的撥款,研究人員也只能從零星的資料中看出這些錢究竟花在那裡。例如在1971年至1980年之間,LKIM投資了2千4百萬令吉來購買152叟拖網漁船,來進軍東海岸的深海漁業。LKIM聲稱其目的是為了提高淺海漁民參與現代漁業的程度,可是絕大多數的淺海漁民和深海漁民都無法從中獲益。
漁民是漁業政策優先捍衛的主體,每名漁民皆有權向LKIM詢問撥款如何使用,並對使用的偏差、效率等提出意見。漁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如果被否定,必須嚴厲查辦相關官員。
(7)國會須成立一個確保永續漁業政策能夠有效落實的獨立委員會
漁業政策同時注重深海漁業、淺海漁業和永續漁業,它們分別代表深海漁民、淺海漁民和消費人的利益和權利。缺乏具體而有效的措施,這些部分相互衝突的利益不會自然的平衡和解決。因此,必須至少在國會的層面上成立一個能平衡各造利益,特別是確保永續漁業政策得以有效落實的獨立委員會,來協調各造要求、監督濫權和執法。
該委員會必須由深海漁民代表、淺海漁民代表、消費人協會代表、魚商公會代表、非政府組織、漁業資源學術人員、漁業局、漁業發展理事會和農業及農基工業代表所組成。
(8)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協助深海漁民轉型
拖網漁船在國際上已被公認為破壞海床和導致過度捕撈的元兇。在淺海水域操作的拖網漁船和圍網漁船最容易入侵淺海,並且和淺海漁民對有限的淺海漁產進行競爭。因此漁業局提供將B型漁船轉型為C型漁船或者轉型為水產養殖業的計劃。可是該計劃未真正考慮深海漁民的能力、需要和條件,包括收購漁船、提供轉型投資貸款、提供土地等援助的提供。
一些深海漁民提出若有誠意協助深海漁民轉型,漁業局必須以合理的價格收購漁船,並且提供免費或價格低廉的土地以及技術訓練,讓漁民能順利轉型。轉型計畫必須有效和透明,要不然很容易也淪為利益輸送管道。
(9)定期調整油價,並且管制漁網、引擎、漁船等成本的增加幅度,以有效緩和油價和物價高漲對所有漁民的影響
實際上2008年6月燃油暴漲已經引發了漁網、引擎、漁船等成本的增加,加劇了全體漁民的操作成本。僅僅降低漁用柴油,只緩和了深海漁民的燃眉之急,並未正視整體通膨對漁民的長遠影響。為大約50萬人民提供生計的漁業,也算是一門中小型企業,為漁民提供減低操作成本的援助,也間接控制了魚類價格的漲幅,最終將惠及消費人。
(10)貫徹漁民的民主參與,擬定由下而上的漁業政策
目前在漁業局之下成立的各區漁民協會(Persatuan Nelayan),並非通過選舉方式選出,因此往往沒有反映漁民的意見,而淪為有關單位利益輸送合法化的管道和不具代表性的代表。國家漁業政策的擬定,也從來不重視漁民的知識和經驗,漁民在所有決策過程中徹底缺席,往往導致政府所擬定的由上而下的政策,顯得紙上談兵、閉門造車、勞民傷財。特別是一些漁業研究計劃,若缺乏漁民的參與,不僅研究方法會出差錯,研究結果也可能因為缺乏漁民的監督而淪為政治背書之作。2007年1月發生深海魚民拒絕執行吋半網措施而罷捕三天,漁業局承諾進行研究後再決定是否執行,可是研究計劃沒有淺海漁民、非政府組織、甚至媒體等的參與,其研究成果的專業性、客觀性和可靠性存在著嚴重缺陷。
(11)鑑定需要聘請外勞的深海漁船,合理處理漁民漁業發展計劃
在這次罷捕事件中,雪、霹、沙拉越等州B型漁船的漁民要求漁業局撤銷不讓B型漁船聘請外勞的措施,以便緩和人力不足的困境。該要求沒有獲得重視和深入的研究。漁業局在短期內必須鑑定深海漁船需要的人力資源,並給予需要聘請外勞的漁民積極的配合,同時擬定長期的漁業人力資源計劃,對該領域過度依賴外勞的現象進行糾正。
(12)設立一站式處理漁民各類投訴、舉報和援助申請的綜合性政府機構
無論是深海漁民或淺海漁民,乃至於消費人,都面對舉報無門或控訴無效的問題。舉凡漁船和漁民執照的申請、柴油和汽油補貼的供應、漁業投資貸款的借貸、拖網入侵淺海的投訴、魚類價格不合理等等舉報和投訴,目前都由漁業局、漁業發展理事會、海警、農業部和貿消部等各級單位來分別處理,加劇了漁民的負擔和解決問題的阻礙。因此,綜合各單位的財力、物力和人力,設立一站式的中心(One Stop Centre),來有效處理全國漁民的各類投訴、舉報和申請,是建立透明和負責任的處理漁民問題的機制的第一步。缺乏這關鍵性的具體措施,各級單位容易犯上互相推卻責任,因此「集體不負責」的弊端,漁民問題和困境也就沒有可以有效解決的管道。在這樣的情況下,再漂亮的永續漁業政策也無法落實。
綜觀上述13點建議,最關鍵之處是務必建立一套有效監督執法和堤防貪污濫權的機制,只有確保漁業政策執行的透明度、研究計劃的可信度、漁民參與的民主程度,永續漁業政策才可能落實。